民国时期玉林的土地陈报 玉林市博物馆藏民国鬱林县李善廷土地陈报证书

玉林晚报 2020-05-30 06:25 大字

民国鬱林县李善廷土地陈报证书。

民国时期,由南京国民政府主导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实行了一项重要的农村政策——土地陈报。对于实行这项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蒋介石曾有过这样的表述,“办理土地陈报,为中央既定政策,不特藉以整理田赋平均人民负担,即凡土地与粮食政策之实施,亦赖以奠其初基,意义至为重大。”

民国时期的土地陈报制度开始于1929年,其最先在一些自治县进行了试点工作,后于1934年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了《办理土地陈报纲要草案》,规定在全国进行土地陈报。

同年,广西在国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特别制订了《广西土地陈报办法大纲》和《广西省各县办理土地陈报程序》,并在1935年2月正式开始实行土地陈报。

关于这一时期广西土地陈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在《广西通志·土地志》有详细的记载,言“土地陈报的内容包括查报全省公有、私有的一切田地、山场。陈报办法为:将现在耕种使用的土地分为五类,即种稻用之水旱田,种瓜菜用之菜园、种杂粮果树用之畬地,住宅用之宅地,种林用之山林地,种菱藕水草或养鱼用之水塘等。在此五大类土地之中,又依其土质及生产价值各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级。以每一乡、镇为单位,由县政府督率区乡、镇、村(街)公所等,就所管区域办理,以乡、镇长为主办人督率所属村街甲长、后备队队长、村街国民基础学校校长、教员,以及年长的学生等,共同协助。另由省派指导员从事训练指导,按土地所有权标签,用目测方法,依照程序进行工作。”

广西的土地陈报从1935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45年才陆续完成,中间因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而有过停滞和中断。现今属于玉林市管辖的地区,其土地陈报的完成时间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鬱林县早在1937年就率先完成了土地陈报,而容县、北流、陆川、博白、兴业则受到抗日战争的影响迟至民国32年前后才陆续完成。

有关这段民国时期玉林土地陈报的历史,目前不仅有大量的文献记载,同时在民间和公藏机构中还保存着许多珍贵的实物资料,主要为当时各地政府发给个人收执的土地陈报证书。下面我们选择其中一件,为大家作介绍。

民国鬱林县李善廷土地陈报证书

民国鬱林县李善廷土地陈报证书,纵27厘米,横19.5厘米,玉林市博物馆藏。证书纸质,黄色,整体分为三个区域,右侧为骑缝字和印,现留存左半部分,释读文字为“鸭字第壹肆柒伍号”。证书上部为单线梯形框,内印制文字“广西省鬱林县土地陈报证书鸭字第壹肆柒伍号”,下为单线方框,内有文字“今有业户李善廷,住居鬱林县永康乡/镇鸭塘村/街,门牌第四号,据遵章陈报有田一坵,计壹亩伍分零厘,坐落本县永康乡/镇鸭塘村/街第贰壹段第叁叁号,业经查明评列丙等,每年应征正赋法币零元肆角伍分零厘,入册登记合亟发给证书,以资证明,此后如有业权转移或地形变更分割情事应以此证为主,并呈缴验销过割换发新证,否则法律上不生效力,此证。本号土地形图(图内应加填土地所在地小土名),(方形框外标注)东西南北(框内绘制长条形图)。县长欧仰羲,中华民国二十(空)年月日。”

证书共钤印三枚,一枚位于“县长欧仰羲”之下,为红文隶书两行四字“欧仰羲印”;另外两枚分别位于证书的左右两边,其中右边印章为骑缝半印,两枚印鉴皆已模糊不清,但依据现存的其他鬱林县土地陈报证书,推断应为篆书三行六字“鬱林县政府印”。

此件广西玉林县土地陈报证书是一份标准的民国时期广西土地陈报书,不仅有证书编号,内容也十分详尽具体,清楚地标明了业主姓名、住址、田地面积、所在、等次、应征赋税及地形图等内容。

陈报证书的年代问题

此件证书有明确的年代标注,从字面来看似乎为中华民国二十年,但经过认真仔细的考证分析后,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此证书的签发人标注清晰,为鬱林县县长欧仰羲。考欧仰羲其人,《苍梧县志》载“欧仰羲(1886年—1988年),号海帆,苍梧县广平镇平地村人,毕业于长洲广西甲种蚕业学校,1926年任桂平县县长,民国20年任贵县县长,民国23年9月,调任鬱林县县长,直至民国29年5月卸任,长达6年之久。之后又先后任苍梧县县长、梧州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广西省田粮处处长等职。”而《玉林市志》亦载“欧仰羲,鬱林县县长,苍梧人,民国23年9月30日到任。”从以上文献记载来看,民国二十年欧仰羲还未到任鬱林县县长,其当时尚为贵县县长,欧仰羲任鬱林县县长的时间是在民国23年到29年之间,因此此份证书的年代标注并不准确。

又考《广西通志·土地志》记载“民国时期,新桂系自民国23年才开始进行全省的土地陈报,自民国26年(1937年)7月起,鬱林、贵县两县同时举办土地陈报,采取增加人力,用绳尺实地量丈的方法。民国27年3月至10月贵县、鬱林先后办完外业、内业。”方志记载民国鬱林县的土地陈报时间是从民国26年开始至民国27年结束,因此,此份土地陈报书的年代也应在这段时间之内,即1937年或1938年。

民国时期玉林土地陈报的收效和影响

民国时期,现今玉林市所辖地区在民国32年全部完成了土地陈报工作,共计陈报土地3526119亩。其中,鬱林县陈报土地1577488亩,容县299203亩,北流县405174亩,陆川县325640亩,博白县687889亩,兴业县230725亩。

就整体而言,玉林地区的土地陈报进行较为顺利,最终的结果也有效地解决了过去“田地未经丈量查核,出现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田多粮少,田少粮多,粮赋负担极不合理的现象”。然而,不容否认的是,这其中亦存在着不少问题,《兴业县志》就记载“土地陈报,多数乡村进行顺利。但亦有土豪劣绅把持陈报,自报多少算多少,或陈报人员贪行受贿,出现‘鸡肥田瘦’或‘鸡瘦田肥’现象。”

一张普通的民国鬱林县土地陈报证书,并不罕见,但却是民国玉林地区进行土地陈报的珍贵实物留存,对于我们回顾和认识这段历史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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