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捕鱼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8-08-11 15:15 大字

本报讯7月16日,由苍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案宣判,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构成非法捕捞罪,并处以罚金2000元,还需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据了解,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禁渔期内,多次驾驶渔船在桂江水域等禁渔区利用电鱼设备捕鱼。6月某一天晚上,谢某某在进行非法捕捞之时,被渔政部门查获,并当场缴获渔船一艘、发电机一台,以及其他捞缴、电鱼杆等捕鱼设备和渔获物10余斤。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向桂江投放鱼苗用于修复生态。为维护水产资源,维护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谢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000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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