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 招来诈骗罪 苍梧县一对姑嫂被判刑并处罚金

梧州日报 2018-05-04 09: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韵 通讯员 冯伟健)在路上捡到银行卡,上面还写有密码,这种天上掉下的“馅饼”砸到了苍梧籍女子岑××身上。由于她不熟悉操作ATM机,便叫来其丈夫的妹妹梁××帮忙取钱转账,殊不知此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梁××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法院审理,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岑××在苍梧县沙头镇赶圩时捡到一张银行卡,并且密码就记在卡背面上,于是当即叫来小姑梁××帮忙取钱。出于姑嫂情谊,梁××帮忙取出了卡内一万多元现金,却并未从中分钱。后来,警方侦破该案,岑××和梁××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起诉。

2017年11月,苍梧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岑××、梁××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两人均为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件宣判后,市检察院以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其适用主犯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3月底,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岑××冒用他人信用卡,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梁××明知银行卡是岑××捡到的情况下,仍继续与其一起到银行将卡内的钱取出,帮助其将钱据为己有,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作案过程中梁××系被动参与,没有分赃意图,最后也没有分得脏款,因此构成从犯。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岑××、梁××当庭认罪,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退还全部款项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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