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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调整 市本级和各县(市)按地区类别均有提高

梧州日报 2018-01-26 09: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苏云燕)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梧州市再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2月1日起执行。

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分类档次由四类减为三类,梧州市本级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整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6元;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为三类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三项特殊情况(包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将及时下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企业,并督促相关单位、企业严格执行。此外,人社部门将通过多种渠道对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宣传,并不定期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不到位行为。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或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悉,上一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系在2015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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