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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工伤责任 社保专栏 案例说工伤

西江都市报 2017-12-11 16:59 大字

案情:某市A物业清洁公司受B公司委托承担梧州南站动车折返(整备)公务,A公司指定韦某代为管理事务,韦某安排吴某从2014年7月起到2014年12月在梧州南站从事高铁列车保洁工作,公司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为吴某办理工伤保险及缴纳保险费。吴某2014年8月16日上午进入梧州南站停站动车车厢进行保洁作业,10时50分在工作中发生昏倒,立即送苍梧县人民医院抢救,11时15分经医院确认因急性心肌梗死原因死亡。2014年11月18日,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仲裁确认A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最终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的工伤责任和后果。

一、经调查,A公司为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且安排吴某从事保洁工作并支付酬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据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仲裁A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也成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由于A公司未为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吴某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全部由A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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