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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西江都市报 2017-04-19 15: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覃宏森)日前,记者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蒙山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周春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周春兴利用其在担任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期间,担任审判长审理并主办广西梧州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利用职务之便,为中恒集团在诉讼中提供条件,事后非法收受中恒集团副总裁赵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周春兴利用其在担任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期间,担任审判长审理中恒集团总裁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利用职务之便,为许某某在诉讼中提供条件,事后非法收受赵某某委托黄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周春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受贿罪。2016年12月27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春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周春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1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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