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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当事人不受丈夫威胁

西江都市报 2017-03-18 15:10 大字
本报讯 日前,苍梧县人民法院发出了该院2017年“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黄某对邹某实施谩骂、恐吓、骚扰等行为;禁止其再接近邹某及邹某父母住所。

“我老公黄某经常对我拳脚相向,今年1月他甚至将我殴打致流产,我万般无奈下离家出走。他不但不知悔改,还威胁辱骂我和我的家人,扬言要杀我,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才好!”2月24日,家住苍梧县沙头镇的邹女士到苍梧法院石桥法庭求助,并提起与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在向邹女士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审查起诉材料后,法官当场予以立案,并告知邹女士其陈述的情形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在法官的指导下,邹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经了解,邹某离家后,丈夫黄某变本加厉地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对邹某及其亲属不断进行骚扰、谩骂和侮辱,扬言将对邹某本人及其亲属实施危害生命的暴力行为。由于遭受黄某的恶意骚扰及暴力威胁,邹某及其亲属深陷不安与恐惧之中。为避免受到人身伤害,邹某及其父母只好四处藏匿躲避,有家不能归。

2月27日,苍梧法院核查清楚申请人邹某反映的事实,结合其提供的微信、短信、通讯记录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并于当天送达申请人邹某的手中。

次日,苍梧法院及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的家中,因被申请人黄某已外出四处寻找邹某,苍梧法院石桥法庭的干警将裁定书及应诉材料一并送达其父母手中,并向其父母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和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黄某的父母表示将努力劝说黄某悔过,并让其停止骚扰、恐吓、谩骂及侮辱申请人邹某及其近亲属的违法行为。

同时,为确保人身保护令的有效实施,石桥法庭的干警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黄某居所所在地的村委及辖区派出所,告知相关部门协助按照裁定书的规定内容,对申请人及其亲属予以保护,防止被申请人采取过激行为,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出现。(韦明远 张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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