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被开除产生报复心理,会议室放火致伤49人 天祝信用社放火案案犯终审领死缓
本报武威讯(记者张永生)趁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倾倒在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或跳楼致残。8月30日,记者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轰动全国的天祝县信用联社放火案的案犯杨显文上诉案宣判,省高院维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杨显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会议室放火致伤多人
据悉, 现年41岁的杨显文原系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2006年以来,杨显文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县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后杨显文因对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后的善后工作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5月13日8时许,杨显文趁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10公升汽油倾倒在信用联社五楼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多人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伤。经司法机关鉴定,杨显文的放火行为共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会议室设施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13.169万元。
自首情节被认定
案发后,杨显文到天祝县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认为,杨显文为泄私愤,危害公共安全,预谋后放火,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犯罪动机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根据本案实际,可不立即执行,其请求从轻判处的辩解、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武威中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杨显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显文限制减刑;杨显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9人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失共计1675507.51元。
宣判后,杨显文向省院提起上诉,经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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