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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民勤讯记者张永生因怀疑自己在医院输血时可能感染

兰州晨报 2013-07-05 21:54 大字

本报民勤讯(记者张永生)因怀疑自己在医院输血时可能感染病毒性丙型肝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李某将武威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民勤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武威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5.7万余元。

患者:输血时感染丙肝病毒

据了解,现年45岁的李某系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1996年8月27日,李某在参加一次缉捕行动中受伤,致失血性休克。现武威市人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为其输血1200cc。

据李某介绍,十多年来,他一直伴有疲乏无力、皮肤瘙痒、肌肉疼痛等症状,至2011年7月,经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既往因公伤手术治疗,术中曾输血,结合病史及辅助检查,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李某认为,当时因医院工作人员疏忽,对血源未做全面筛查,致使他在治疗过程中感染“丙型肝炎病毒”,遂起诉武威市中心血站和武威市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医院:不排除其他途径感染病毒

武威市人民医院则认为,从病理记载看,李某因受伤入院抢救时已失血性休克,输血是最有效的办法,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有输血及血制品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和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从1994年起,原武威地区血站即开始对供血者进行丙型肝炎抗体测试,因此,医院不可能使用带有丙型肝炎病毒的全血。按照医学常识,丙型肝炎的潜伏期为2至8周,而李某于2011年经医疗部门确诊为丙型肝炎,不能认定李某患丙型肝炎和其于1996年在医院治疗有关,更不能排除李某从其他途径感染丙型肝炎的可能性。

武威市中心血站认为,根据档案记载,李某所输血浆系原武威地区血站于1996年8月16日至8月23日之间采集,献血者为张某、朱某、谢某。经全血复检,三名献血者血样均属合格。

法院: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勤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该血站对献血者进行了全血复检,包括丙肝抗体测试,并对复检情况进行了登记造册,但登记资料中无谢某献血号,亦无据证明该血站制作献血者档案并将档案副本报上级血液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卫生部加强血液管理的相关规定。武威市人民医院不能排除其诊疗行为和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武威地区血站后期在撤地建市时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应由武威市中心血站承担赔偿义务。民勤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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