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强奸妇女色狼竟欲“私了”
本报讯 在猥亵强奸妇女之后,3男子(一人在逃)竟找人做手脚,意欲和受害人“私了”。近日,民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制猥亵强奸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和4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汤某、李某与王某(在逃)雇出租车将受害人李某拉至民勤县民西公路28公里处北沙窝里,强制猥亵被害人李某。当晚8时许,几人返回民勤县城至“豪乐门”宾馆208房间后,同案人王某与被告人汤某又先后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强奸。案发后,3名被告人曾与受害人李某“私了”。调查表明,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和岳父曾找到受害人李某,提出由被告人李某和汤某各出几千元给受害人,而受害人则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未曾发生过强奸案。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目前,被告人汤某、李某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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