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到一年 两“狱友”入户抢劫再获刑

大江晚报 2020-01-03 12:27 大字

俗话说,救急不救穷。想要好生活还是要靠自己奋斗,只想着他人救济、不劳而获,最终只能付出更大的代价。入狱多年,出狱不到一年,当家人不愿再接济,口袋只剩70元的时候,两名“狱友”没想着找份工作踏实挣钱,而是“重操旧业”,流窜至原无为县,持刀尾随女子入户抢劫,抢来的钱还没捂热,不到24小时,两人就落网了。

囊中羞涩

两人持刀尾随入户抢劫

2019年1月17日21时许,原无为县金典佳园小区发生一起入户抢劫案,一女子独自回家时被两名男子尾随上楼,后被持刀、枪挟持入室,后抢走现金5000余元。案发后不到24小时,1月18日17时许,原无为县公安局就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后无为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两名被告人交代,2019年1月17日20时许,两人囊中羞涩,在无为金典佳园小区内发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李女士后,便通过戴帽子、口罩进行身份伪装,一直尾随被害人李女士进入其所在居民楼,两人趁着李女士打开防盗门的时机,王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枪对着李女士腰部,李某某拿着一把单刃折叠刀站在王某某身后,二被告人威胁道:“不要大声说话,让我们进去,我们拿了钱就走。”

李女士只能按照二被告人的要求打开家门。进入李女士家中后,二被告人要求李女士给钱,当时李女士的丈夫吕某某正在卧室照顾生病的女儿,二被告人一人持仿真枪一人持刀站在李女士家客厅要求李女士给钱。据李女士回忆:“当时我和我家里人不敢反抗,一人用‘枪’指着我、另外一个人手里拿着刀。”李女士及其家人因害怕被迫将吕某某钱包内的1000多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拿过钱看了看说:“就这么一点钱啊。”然后李女士只好又在自己的黑色手提包里拿出3000元交给王某某。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要求李女士一家人手机关机、不准报警,并继续威胁:“你如果报警,我们中间只要有一个人被逮了,或者我知道你们报警了,我就会回来报仇。”

王、李二人抢得财物后没顾得上细数便逃离现场,相继逃往无为红庙镇、巢湖市,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吃喝住行的消费。两名抢劫犯逃亡不到24小时便被无为警方抓获。

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再被严惩

案发后,经过仔细审查案件,检察官发现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于2018年获减刑出狱。被告人王某某,山东省五莲县人,案发时37岁。曾因抢劫罪,于2001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某,山东省临沂市人,案发时32岁。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为何已经在狱中服刑多年的人,出狱不到一年还会铤而走险,仍然实施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呢?检察机关通过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得知:王、李两人在服刑时相识,并互留联系方式,在出狱之后,两人便靠家人接济生活,等到家人也不愿意接济后,两人没有相约走“正道”,而是决定“重操旧业”共同犯罪,并一同购买手套、口罩、鸭舌帽、假枪、甩棍、刀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流窜到安徽无为后一直在寻找作案机会。

近日,原无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送达后,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顾娅 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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