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点评”前学生 四“毒舌”老师公开道歉 法院: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言论侵犯学生及家长名誉权

安徽商报 2019-11-26 19:59 大字

安徽无为县一7岁小女孩小娟(化名)因被父母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舞蹈,其先前所在的无为县万年青少儿舞蹈中心(万年舞蹈中心)4名工作人员,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娟跳舞的视频,并评论说小娟没有型、没有节奏、瞎蹦跶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昨日获悉,无为县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万年舞蹈中心4名工作人员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

7岁的小娟曾在潘某、马某、刘某、谢某执教的万年舞蹈中心学习。2018年年底,小娟转至其他舞蹈学校学习。今年7月5日22时许,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娟跳舞的视频,并配文称:“没有型、没有脚下、没有节奏,好好的一个苗子,因为家长的重新选择,把中国体育舞蹈跳成这样还在表演……”后潘某又在评论区称:其朋友圈里好多专业的老师对于视频在跳什么也看不懂。

随后,马某、谢某在各自朋友圈转发视频及文字。其中,马某在其朋友圈评论区域发表言论称:“不听音乐,大家能知道她跳的是拉丁舞的哪个舞种吗”。潘某随即评论称:“瞎蹦跶”。其间,刘某也在朋友圈转发视频并写道:“不注重脚下功夫是走不长远的,家长们在选择时眼睛一定要擦亮,不然下一个被耽误的就是你们家孩子!”小娟父母在得知情况后向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警,后潘某等4人将案涉朋友圈视频及文字内容予以删除。

事发后,小娟及父母认为,4人在朋友圈内的恶意侮辱和诽谤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等4人立即删除视频及文案,并在各自微信朋友圈所涉范围内向小娟连续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4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潘某辩称,她转发视频并评论,以及马某等人看到后转发的行为,不构成对小娟的侵权,是他们的言论自由。“小娟在万年舞蹈中心学习期间曾获得优异成绩,被转其他学校学习后,我们都感到非常惋惜。”几人还辩称,2019年7月,马某在朋友圈看到小娟跳舞的一段视频并转发到同事群,潘某看到微信后从专业人士的视角和曾经师长的身份,指出小娟在表演中的缺陷,是出于对体育舞蹈事业的爱好和追求,没有任何诋毁的动机,没有任何侮辱的语言。

■说法

朋友圈的言论 也受法律规范

无为县法院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所发布的言论也受相关法律所规制。潘某等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小娟在离校后舞蹈水平降低的情形下,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案涉视频、文字内容对小娟及其父母有一定负面影响,4人主观存在过错,应认定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

鉴于潘某等4人已删除侵权信息,因此,法院不再重复处理。而4人的微信朋友圈限定在已加入的朋友范围内,因此,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50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潘某、马某、刘某、谢某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向小娟及其父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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