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 赠与可撤销?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已过且不能证明不知情

安徽商报 2019-06-13 01:54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文余红霞/制图)芜湖无为县一男子9年前离婚,当时将房屋赠给儿子,然而9年后亲子鉴定证实儿子非亲生,于是男子诉至法院要求拿回房屋并要求前妻赔偿。记者从芜湖市中院获悉,此前无为县法院一审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后其上诉至中院,近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原告男子9年前与妻子离婚,当时协议约定,男子将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赠给儿子。9年后,男子通过DNA亲子鉴定,排除了自己系儿子的生物学父亲,于是其诉至无为县法院,要求法院将赠给儿子的房屋判决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前妻赔偿抚养费5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双方矛盾激烈,前妻辩称,原告男子在与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儿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诉讼时效已过且不能证明不知情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子女的抚养及房产进行处理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根据法律,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告诉至该院要求行使撤销权,显然已过诉讼时效。至于前妻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庭审中,原告就该项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儿子,致使该院无法认定。

无为县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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