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坐落证书(证明)名称
证书(证明)
编号
公告作废
依据文件
公告时间备注1朱银龙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西11幢401室房地产权证书无房000119号、无国用(2009)第2211号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执恢1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18年10月10日公告单位:无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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