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两渔民非法持枪被判刑

大江晚报 2018-08-13 01:06 大字

本报讯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美、王某米非法持枪案作出判决,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非法持有的枪支及黑火药、钢珠弹被依法没收。

3月10日,无为县公安局十里墩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获悉:停泊在十里墩镇渡口的渔船上,有人藏有枪支弹药。获得信息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发现停泊在河道里的两条渔船有重大嫌疑。3月15日早上,侦查民警以买鱼为借口,巧妙接近一只渔船,迅速将船主王某龙控制。经检查,在王某龙所驾驶的船只船舱里,查获3支猎枪,以及部分黑火药、钢珠弹等违禁品。接着,民警又赶到停泊在附近的王某美的船上,又查获自制枪支一支,以及部分黑火药(经称重为850克)。当日中午,获悉上述情况的该局刑侦大队民警赶到十里墩派出所指导侦办。随后,民警对附近水域所有的船只进行安全检查,再次在王某米、王某扣驾驶的船上查获两支猎枪及部分黑火药、钢珠弹。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枪支,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动力推动弹丸发射的非制式枪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供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事实,无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王某美、王某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王某龙、王某扣案仍在侦查之中。

倪旭生秦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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