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回家 户口被冻结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拘留

大江晚报 2018-05-18 01:09 大字

本报讯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具有“人手一证、每证不同、人证一致”的特点。近日,无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名“无户口”的男子,持他人身份证件开房入住,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近日,民警在辖区对某宾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住宿人员“郝某”系吸毒前科人员。民警按照规定,核查“郝某”的身份信息时,“郝某”居然声称自己“没有户口”,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民警通过相关系统,查询发现“郝某”的身份信息,的确与现场的这名男子不相符。

经查,这名自称“郝某”的男子,真实身份为芜湖市某区的梁某松,当时户籍被冻结。核查原因发现,他于上世纪90年代末离家出走,到江苏省苏州市务工,因多年未回原籍地,导致户口被当地户政部门冻结。

在苏州务工期间,梁某松意外捡到自己工友郝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身份证,便将郝某的身份证保存在自己手里,以随时“备用”。日前,梁某松与工友一起来到无为县从事工程吊装工作,他故伎重演,持郝某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住宿,被民警查获。

日前,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梁某松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于当日执行。顾娅 倪旭生

□新闻链接

冒用他人身份证 将被处10日以下拘留

身份证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任何场合下,每个人都应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若使用他人身份证,且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冒用者需赔偿损失身份证丢失后应尽快挂失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者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证丢失后,身份证所有人有尽快去挂失丢失身份证的义务,向公安机关申领新的身份证,同时作废丢失的身份证,取得挂失证据。当遇到有人冒用身份证从事诈骗等违法行为,侵犯原持证人财产权或者名誉权时,可以提供挂失证据来佐证其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此外,身份证被盗用后,居民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阻止违法行为。记者 顾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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