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无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4月24日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坐落 证书(证明) 名称 证书(证明) 编号 公告作废 依据文件 房地产权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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