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流动赌场” 无为县14人获刑

大江晚报 2018-04-19 01:07 大字

赌博行为不仅让参与者沉迷其中,将“血汗钱”和家庭亲情输“干净”,聚赌盛行更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滋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近来,芜湖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剑锋指向赌博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重拳出击,严厉摧毁涉赌团伙。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警方侦办的汪某俊等人开设赌场案,14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审一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潘某等人在无为县开城、赫店及红庙等乡镇农村地区开设流动赌场,由徐某全、汪某俊等人邀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于2015年2月8日被无为警方查获。汪某俊在该赌场被捣毁后,一直到2016年3月31日期间,先后与陶某奇等人,在开城、红庙、赫店等镇农户家继续开设流动赌场,并频繁更换场地。2015年12月13日,再次被查获。该赌场由汪某俊等人负责管理,赌场分工明确,每天下午、晚上“经营”两场,每场有20-50人参赌,每场输赢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抽头按“庄家”每次所赢的10%抽取,每天抽头渔利30000元左右。

2016年3月1日,该赌场在开城镇远景行政村阮庄村被警方查获,现场缴获赌资13790元、牌九9副。案发后,涉案人徐某全、汪某俊、包某瀚等人分别主动投案。被告人潘某、丁某荣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阳、陶某奇等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共计退缴违法所得136000元。

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徐某全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均系共同犯罪;潘某、徐某全、汪某俊、陶某奇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系主犯。汪某阳、丁某荣等人为赌场提供帮助,是从犯。依据各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被告被判处一年和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赌资13790及违法所得136000元被依法没收。

一审判决后,周某瑞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为警方表示,该案成功侦办、宣判,极大震慑了赌博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倪旭生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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