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也要承担

芜湖日报 2022-03-01 0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通讯员 芮萍)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东风行动”之“沚津利剑”涉民生、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其中一起多年未结的执行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5年,当事人李某某与蒋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住宅,然而在完成装修工程后,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由于该项合同债务纠纷发生在胡某与蒋某婚姻存续期间,原芜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判决蒋某、胡某给付李某某装修款12万元,但蒋某、胡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该案执行期间,湾沚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蒋某都未成功。而胡某多年来一直认为该合同实际为蒋某签订,且自己与蒋某在2016年已经离婚为由,认为该笔款项与自己无关,多次拒绝给付该笔款项。日前,执行干警前往胡某家中,对胡某进行劝说,胡某拒绝执行案款且反应激烈,执行干警遂将其拘传到院。面对司法拘留的压力及法官的释法说理,最终,胡某与申请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1万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应当共同清偿。本案中,装修房屋产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蒋某与胡某后来离婚,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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