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长因“贪”站上了被告席

安徽法制报 2019-04-18 11:12 大字

从检30年,从一名仗剑执法、惩治贪腐的“斗士”,变成令人唾弃的腐败分子站上了被告席,人生如此戏剧性“反转”,皆因一个“贪”字。

本报讯 4月11日上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芜湖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殷坤洋受贿、挪用公款案。该案由芜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弋江区法院副院长段天妹担任主审法官,弋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烨、检察员曾莉出庭公诉。全市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新闻记者等18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坤洋在先后担任芜湖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5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3163.8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殷坤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70万元,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起诉书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殷坤洋时任芜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在查办芜湖某钢铁有限公司行贿案过程中,以其弟潘某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出借款50万元,殷坤洋从中收取借款利息4.5万元。2014年5月,潘某某将50万元归还给殷坤洋,而殷坤洋未还给王某某,而是以月息2分将该50万元出借给凤某某。至2018年案发,殷坤洋从凤某某处共收取利息36万元,且始终未向王某某还款。

2010年底,被告人殷坤洋在查办芜湖县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案过程中,行贿人之一陈某某通过殷坤洋妻子吴某(另案处理)请求关照。2011年6月,在该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殷坤洋建议对陈某某的行贿事实不予指控,后该笔事实未予起诉。2014年上半年,吴某因女儿购买陪嫁车辆资金不足找到陈某某,陈某某为感谢殷坤洋的关照,以其经营的公司名义支付购车费用(含保险费)共计303163.84元。殷坤洋在得知陈某某出资事实后予以默认,且未予退还、上交。

2012年2月,被告人殷坤洋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过程中,擅自将70万元赃款存入其个人账户,直至2012年11月14日,将其中50万元发还给案件被害人。2013年1月14日,将剩余20万元上交单位。期间,殷坤洋多次使用其账户内金额累计12.7万元。2018年6月,殷坤洋主动向单位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交1750元利息。2019年1月,殷坤洋妻子吴某退出赃款31万元。

庭审中,审判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公诉和辩护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表示忏悔。

公诉人陈烨发言:“作为国家公诉人,我们在这里面对昔日的战友和同事,被告人殷坤洋涉嫌犯罪在此受到指控。回顾他的生平,1989年11月踌躇满志的殷坤洋加入了检察队伍,30年的从检生涯,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他曾经和战友们一起一次次将犯罪嫌疑人送上了法庭,接受法律制裁。他也以自己的努力工作得到了组织和同志们肯定,从一名普通的检察干警逐渐成长为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然而2018年9月他接受了组织调查,人生出现了反转,站上了被告席。也让我们看到了他的另一面:贪图享乐、私欲膨胀,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职权大肆索取和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损害了法律尊严,从一名执法者沦为阶下囚,让检徽蒙尘,家人蒙羞。在我们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警醒,心存贪婪、私欲膨胀是造成今日之因。长期处于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岗位,位于肃贪惩腐的第一线,却被贪欲腐蚀,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世界观的改造和党性修养,混淆了是非边界,从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到收受甚至索取贿赂,背弃了理想信念,忘记了初心。从一名仗剑执法的斗士变成了令人唾弃的腐败分子,这一切皆因一个‘贪’ ”字。

被告人殷坤洋当庭忏悔:“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庄严审判,心情无比沉重,我辜负了组织的信任,深感惭愧。我的行为对原单位和市检察系统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在此我深深地道歉。我之所以走到今天,落得如此可悲、可耻的下场,就是放弃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触犯了底线。从违规违纪走向了违法犯罪,教训深刻,代价惨重,此时此刻我真心希望以我为反面教材给社会以警示。”

该案将择期宣判。

(顾亚记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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