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烫伤女童 监护人责任大

安徽商报 2019-04-12 01:18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6岁女童小娟(化名)跟随家人一起来到芜湖县一饭店吃饭,小娟在饭店内奔跑玩耍,撞上了饭店内一服务员手中的热水壶,小娟身上被大面积烫伤,还落下了两处伤残。事发后,小娟家人将这家饭店起诉至法院。近日,芜湖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8年4月5日18时许,小娟随母亲等人在芜湖县这家饭店内吃饭,小娟在店内玩耍,因自己快速奔跑而避让不及,不慎与饭店一员工手上端着的盛有热水的玻璃茶壶发生碰撞,造成小娟被大面积烫伤,两处伤残等级品评定为十级。

■法官说法

饭店承担四成责任

芜湖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娟母亲疏于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饭店服务员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此事发生的原因之一。小娟监护人的责任要高于饭店。法院认定,饭店承担40%责任,剩余部分由小娟自行承担。饭店赔偿小娟各项损失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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