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短信恐吓滋扰他人 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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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不露面,只靠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威胁、辱骂他人,是否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近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以电话、短信威胁恐吓他人,被认定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芜湖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尹某于2016年6月在上海你我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催收部门工作。3被告人主要向通过你我贷公司借款未偿还人员及其亲友催收账款,并按催收业绩收取提成。2017年8月至9月,3被告人为逼迫借款人段某、屈某等人按时还款,多次以拨打电话、发送威胁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员仍未归还情况下,从借款人预留亲友号码清单中,通过不断更换号码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反复拨打及发送带有辱骂、威胁的电话和信息数百条,滋扰欠款人及其亲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通过拨打电话辱骂被害人,编辑发送“恶毒”短信等方式滋事,其行为应属于“无端寻衅”。主观上有无事生非、滋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恶意滋事的行为,情节恶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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