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编写淫秽小说一审获刑十年多 有专人校对印刷,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其他涉案人员一并被判处刑罚
本报讯30岁女子刘某某来自江苏淮安,她为牟取暴利,编写了一本淫秽书籍。该书有专人校对,专人印刷,专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短短几个月时间,销售了数千本。此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为淫秽非法出版物。前不久,芜湖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7年11月6日,芜湖县公安局接到国家扫黄打非办线索称,在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广场某宾馆内有人对外贩卖淫秽非法出版物。获取线索后,芜湖县公安局对宾馆进行突击检查,但现场并未搜查发现该书籍。后经侦查,该宾馆仅为淫秽出版物的发货点,实际作者为江苏省淮安市人刘某某。
同年11月21日,芜湖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赶往江苏省淮安市,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住处将其抓获。随后,芜湖县警方又“顺藤摸瓜”,分别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某以及林某某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交代,她为了牟利,在家中编写淫秽书籍,先是通过微博进行宣传、吸引粉丝,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其中,刘某某负责书籍编写,何某、杨某某在四川成都帮助她复制印刷,林某某则对书籍进行排版、校对。直到被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销售各类淫秽书籍7000余本,非法获利15万元。
今年10月31日,芜湖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何某等人对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斌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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