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芜湖市区最低工资涨至1380元/月

大江晚报 2018-11-02 01:18 大字

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从11月1日起,芜湖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月。

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月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1月1日起,安徽省调整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芜湖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50元/月,上调到1380元/月;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由原来的1250元/月,上调到1280元/月;

无为县由原来的1150元/月,上调到1180元/月。

最低工资标准除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外,还采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此次上调,芜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也在上调,其中,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原来的14元/小时,上调到16元/小时;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由原来的13元/小时,上调到15元/小时;

无为县由原来的12元/小时,上调到14元/小时。

多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因为具有法律强制性,每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薪酬低于新标准的劳动者也将随着“涨工资”。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含金量”更高

值得一提的是,与上一次(201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调整依据的政策中,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加大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

据悉,安徽省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四个档次,分别是: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将分别达到1907元、1737元、1637元、1537元。最高档暂排全国第8位,中部省份第1位。

记者了解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上海、安徽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他28个地区发布的均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此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受益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而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见习期、实习期的学生或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小时工、钟点工等也是直接受益的人群。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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