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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视频丢失婚庆公司要赔律师:新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1-14 11:53 大字

[摘要]律师:新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

■本报记者陆杨

婚礼现场录像作为新人最重要的视频资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当被婚庆公司告知 “硬盘出问题,视频丢了!”这该如何是好?日前,芜湖县湾沚镇的邓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件闹心事。

邓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国庆期间刚刚结婚。婚前,他和当地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一共6000余元。按照合同,婚庆公司要提供包括婚车、鲜花以及婚礼录像等各项服务。

结婚当日,婚庆公司指派了专人负责现场录像。 “从接新娘开始一直到婚礼仪式结束,婚庆公司都全程录了像。 ”邓先生说,婚庆公司承诺视频成品会在婚后两周之后制作完毕,并交给邓先生。

哪知道,约定的两周时间到了之后,邓先生却并没等到录像,他等到的只是一通道歉电话。 “婚庆公司说,因为录像设备硬盘问题,视频损坏,无法制作,十分抱歉。 ”邓先生说,他听到电话后非常震惊,“这太让人气愤了! ”

邓先生自然不愿接受现实,婚庆公司也自知理亏,退还了他3000元费用,并打算纠纷就此结束。但邓先生表示,婚庆公司这种做法给他造成的损失远不止3000元,对方应当给他精神损失费。

那么,邓先生要求是否合理呢?记者咨询了省城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沈智伟律师。沈律师指出,婚庆公司不仅要赔偿婚礼视频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应当赔偿邓先生精神损失费。

据介绍,邓先生和婚庆公司之间已经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婚庆公司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应予受理。

沈律师表示,录像光盘记载了邓先生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光盘内容对于邓先生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婚庆公司未按照约定将视频交付给邓先生,造成记录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这一违约行为侵犯了邓先生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邓先生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理应赔偿精神损失费。赔偿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沈律师说,如果协商无果,邓先生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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