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死亡 7名共饮者被判担责

大江晚报 2022-04-13 00:45 大字

本报讯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可朋友聚会互相劝酒要适度,万一喝多了“乐极生悲”发生意外,其他共饮者也逃脱不了责任。4月12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过度饮酒导致意外死亡,共饮人被判赔偿的案件。

本案中,李某与孙某、钱某、赵某等人都是朋友关系。2021年夏天的某个晚上,孙某提议几个朋友一起聚餐吃小龙虾喝酒,几人饮酒至凌晨1点左右,李某出现了醉酒状态,摔倒后开始睡觉。赵某、钱某等人见状,就将李某抬至小推车上,送回了其居住的房屋内。次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钱某发现李某出现异常,马上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入院后经医生检查,李某的呼吸心跳已停止,口角残留呕吐物,经鉴定发现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后李某家属将与李某共同饮酒的孙某、钱某等7人均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的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看护等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85%责任,孙某、钱某等因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孙某、钱某等人履行了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朋友聚会,饮酒要适度,赌酒、斗酒、劝酒等行为要不得,醉酒易误事,一旦饮酒发生意外,自己和朋友都将承担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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