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 孙某某32楼扔花盆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大江晚报 2022-04-11 00:34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 4月10日上午,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高空抛物案件,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镜湖区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的住户,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最高层32楼)平台上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2021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篮子掉落在单元门二层伸出的平台上,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导致路过险被砸中的女童受到惊吓跑开。后女童家属反映至小区物业,物业的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刘阳提醒,从高空抛掷的物品,经过重力加速,即便是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目前高空抛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行为。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责任,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 顾娅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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