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减责!

芜湖日报 2022-03-10 03:47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 赵丹丹通讯员 刘慧) 日常生活中,搭乘亲朋好友车辆一起外出是一件平常的事,但在搭乘过程中,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那么好意载客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近期,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古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原告葛某沿中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内东北部,与被告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古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葛某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古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乘坐人葛某无责任。后原告葛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七万多元,为此,葛某诉至法院。

鸠江区法院承办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原告葛某作为电动车上乘客,不属于事故责任的参与主体,故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乘坐人葛某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按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该法律条款系对“好意同乘行为”作出的规定,如过于侧重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利益,而对驾驶一方苛以重责,会阻遏社会善意。为此,综合许某某、古某、葛某的过错程度,鸠江区法院酌定,上述三者各承担40%、20%、40%的责任。该案判决后,原告葛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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