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他人出事故,驾驶人要担责吗? 法官:适当减轻责任
本报讯 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出行时,顺路好心搭载亲朋好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万一在搭乘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意外受伤,那么好意载客的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3月1日,记者从鸠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古某搭载原告葛某一同去买菜,古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中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被告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古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而电动车乘坐人葛某也受了伤,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了医疗费七万余元。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小型轿车驾驶人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古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乘坐人原告葛某无责任。后葛某为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原告葛某作为电动车上乘客,不属于事故责任的参与主体,故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乘坐人葛某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葛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本不应乘坐他人电动车,葛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古某非以营利为目地驾驶电动车搭乘葛某的行为是一种“好意同乘”的友谊行为,如果过于侧重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利益,而对驾驶一方苛以重责,会阻遏社会善意,对弘扬乐善好施、互相帮助的中华传统美德起到消极作用。为此,法官综合许某某、古某、葛某的过错程度,酌定三者各承担40%、20%、4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原告葛某表示服从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
鸠江区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做好事却担责”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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