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确:电动车禁入载人电梯 车站、医院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建公共停车设施

江淮晨报 2022-03-02 00:54 大字

本报讯 电动车在楼梯间停放、充电极易造成居民安全隐患,近年来因电动车引发的火灾屡见不鲜。3月1日,《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电动车禁入载人电梯。

《办法》共八章计48条,涵盖电动车生产销售、电池回收、登记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充电、消防安全、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解决电动车在产、销、行及回收处置等方面的全闭环管理。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办法》还要求,电动车停放、充电时,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电动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不能进入电梯,不得在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居民电动车该何处安置呢?《办法》也对此做出了具体要求。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公共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对于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需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管理单位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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