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之下 校外教辅机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减”
本报讯2021年7月,“双减”政策正式出台,受该政策影响,众多以学科培训为主体的校外教辅机构面临谋求转型、裁减人员等,在此过程中,如何维护校外教辅机构中员工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3月1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就受理了一批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芜湖市镜湖区某教辅机构,因受“双减”政策影响而关闭,该机构在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又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离职证明”,引发员工不满,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某教辅机构对仲裁裁决其承担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不服,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国家的“双减”政策对校外教辅行业产生冲击为客观事实,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规避应负的责任,仍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据此判决该教辅机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该批案件均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双减”政策背景下,校外教辅机构在减员、裁员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员工的离职手续,依法依规做好员工的安置及补偿。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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