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上头”连砸街边三辆车 赔偿一万余元还获刑
本报讯 2月9日,记者从芜湖市湾沚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胡某因酒后发泄情绪,连砸街边停放的三辆车,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21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难以抑制情绪,手持水泥砖块打砸停放在湾沚区湾沚镇世纪广场停车场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小型轿车,致上述车辆前挡风玻璃、保险杠等处有不同程度损坏。经芜湖市湾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更换配件及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11605元。
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到案后,后悔不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湾沚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胡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酒后肆意妄为,后果很严重。酒后随意毁坏公私财物、打架生事、骚扰他人等,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湾沚区法院法官武洪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官认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但不会丧失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因醉酒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因此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对预防犯罪,控制酗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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