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依法支付任家春工伤保险待遇的催告书
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贵单位工伤职工任家春,于2005年3月21日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原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芜工伤[2007]0344)。根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由你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现任家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由于你单位尚未支付其2021年1月-2021年12月共1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我中心先行支付(具体金额为62738.2元(陆万贰仟柒佰叁拾捌元贰角))。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与我中心联系。(地址: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2座510室;联系电话:0553-3991136)
芜湖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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