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为争遗产状告两姐姐 二姐为何被照顾? 法官提醒:自书遗嘱莫代写 视频遗嘱要有见证人

大江晚报 2021-11-30 00:56 大字

近日洛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被告之一是芜湖居民余某。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余某在遗产分配中得到了照顾,从中体现出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呵护。

余某的父亲是洛阳铜加工厂退休职工,育有三个女儿,现年58岁的余某排行老二,是聋哑人,目前定居芜湖。她的姐姐和妹妹都生活在洛阳。1996年,洛阳铜加工厂进行房改,余某的父亲购买了单位房改房。房子面积不大,按2020年的市场价评估为64万多元。余某的父母晚年主要由余某的妹妹陪伴照顾,余某和姐姐则在经济上给予一些帮助。

2020年,父母相继去世,余某的妹妹认为自己一直照顾二老,理应多分遗产。对此余某和姐姐并不认同,妹妹于是将两位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父母的房产归她所有,并将二老身后17万多元抚恤金、丧葬费中的10万元分配给她。余某的妹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遗嘱和一份视频遗嘱。书面遗嘱上有余某父亲的签名和由父亲代签的母亲名字,余某的父亲在遗嘱中表示将夫妻俩居住的房屋由小女儿继承,并注明妻子双目失明,故由其代签。而另一份视频遗嘱中,画面中只有余某父母,没有见证人出镜。

对于书面遗嘱的真实性,余某的姐姐并不认同,认为不仅母亲的签名是代签,父亲签名也有假,为此她申请对该书面遗嘱中父亲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此外,余某的姐姐还向法院提出其妹在父母去世后从二老的银行账户中取走了25万元。对此,余某的妹妹称这25万元都是用于父母的日常开支及医药费,只因她一直忙于照顾二老才无暇去银行支取。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视频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审法院因此认为那份视频遗嘱无效。书面遗嘱中余某母亲的签名是其父亲代签,对余某的母亲没有约束力。余某的姐姐虽申请对书面遗嘱中父亲的签名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交鉴定样本,致鉴定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其未申请对内容进行鉴定,对内容是否为其父亲书写也没有提出异议,故对该书面遗嘱中余某父亲的签名予以认定。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余某父亲所立遗嘱仅对其有权处分的50%产权份额有效,其余50%产权应由三姐妹共同继承。

余某妹妹从父母银行账户支取的25万元,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17万多元的抚恤金、丧葬费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余某系聋哑人,一级残疾,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据此,法院对案涉财产分配如下:余某父母的房屋由其妹妹继承65%的份额,余某和姐姐分别继承20%和15%的份额。余某妹妹支取的25万元及17万多元的抚恤金、丧葬费,确认由余某的妹妹和姐姐分别取得30%的比例,余某则取得40%的比例。法院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归余某妹妹所有,但应向大姐和二姐分别补偿9万多元和近13万元。

余某的妹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11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照法条,洛阳法院在分配涉案财产时对来自芜湖的聋哑人余某给予照顾于法有据。

记者 吴小兵

新闻推荐

文明安全 一路传播

在第十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昨日上午,由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门打造的“芜湖交警122安全宣传专列”,从芜湖...

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