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 娱乐公司股东获刑
本报讯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不成熟的弱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将未成年人变成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侵害未成年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和道德的谴责。
11月2日,记者从湾沚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是芜湖市湾沚区皇庭汇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占股7%,担任该公司营销组D组组长,负责D组“促销员”入职、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促销员”以从事陪顾客喝酒、唱歌的有偿陪侍行为获取相应服务费用。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汪某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上述未成年人担任“促销员”,进入其管理的D组进行有偿陪酒、陪唱服务。未成年的汪某某等人在皇庭汇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工作共计80余场,获取服务费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5000余元。
湾沚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杨某某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湾沚区法院将继续优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方式,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王馨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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