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注明“年底”还款 理解不同引来一场官司

大江晚报 2021-10-27 01:12 大字

本报讯生活中语焉不详不是什么大事,而白纸黑字写在欠条上,往往容易惹来纠纷。近日,记者从鸠江区法院获悉了一张欠条引发的官司。

陈某从事活鱼贩卖。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陈某陆续从吴某那里购进了价值112000元的活鱼。2021年1月28日,吴某前往陈某住处催要货款,陈某表示今年过年前还钱,并向吴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到吴某活鱼款计壹拾壹万贰仟元,112000元。如果年底付不清,以后每月按1分付息。欠款人:陈某,2021.1.28”。春节将至,吴某拿着欠条到陈某家催要货款,陈某以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为由,拒绝付款,两人闹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欠条中所载的“年底”理解上出现了分歧。吴某认为,欠条中所载的“年底”是农历年底即2021年2月11日前;陈某则坚称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年底应是公历年年底即2021年12月31日前。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对条据文意存在不同理解,且均不认可对方主张时,应结合条据出具的目的、日常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本案中,涉案欠条中约定的“如果年底付不清”未明确系农历年还是公历年,被告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即农历腊月十六,其出具欠条时未到农历年底,也未到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涉案欠条出具的目的是对欠付的货款进行结算并督促欠款人按时支付货款,且欠条出具时间临近农历春节,而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在春节前夕对此前的交易进行结算收款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故原告主张欠条载明的“年底”系农历年年底,更符合欠条出具的目的及交易习惯。如果货款清偿日为2021年12月31日,则有悖常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欠(借)条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不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提醒,书写欠(借)条一定要规范准确地约定还款时间,避免语义模糊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王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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