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校运动会受伤 赔偿为何“一波三折”?

大江晚报 2021-10-12 00:55 大字

金秋时节,不少学校纷纷开展校园运动会,激励学生增强体质、全面发展,而运动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发生在芜湖市弋江区的一起学生参加运动会受伤的真实案例,提醒各类院校时刻要绷紧安全弦。

2016年11月30日,学生高某在参加所在学校运动会跳高项目的过程中,落地时发生意外,当即倒地不起。经送医后医生诊断,高某右膝韧带撕裂,并有骨折情况,建议住院治疗。当时高某正就读高三,学业繁重,医生建议高某先出院调养,推迟手术时间至高考后。

2017年7月5日,参加完高考的高某在医院住院并行半月板成形术。2017年9月,高某升入安徽某本科院校就读,但其右膝伤势一直未能痊愈,对学习、生活、社交等都造成重大影响。高某父亲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继续承担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补偿,但学校未予理睬。

2019年3月,高某父亲来到弋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唐晨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及其父亲,并观看了其父亲提供的事发当时的视频录像。

法援律师仔细查看视频后发现,学校举办运动会跳高比赛时所采用的保护垫,明显与正式比赛的保护垫不同,不仅没有采取固定措施,保护垫的高度也较低。法援律师通过查阅资料、翻看国内外各种体育报道,找到相应的跳高保护垫国家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标准系不低于70cm高,然而该校所准备的保护垫仅为一层硬海绵,高度不足30cm。

法援律师查阅了大量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八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据此,律师认为学校在举办运动会的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高某的损害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2019年7月29日弋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审理,主审法官认可了法援律师的观点,认为学校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存在过错,判处学校承担70%的责任,共计赔偿受援人66721.2元。

2021年5月,高某因右膝伤情再次手术治疗,产生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8018.58元,其中学校应当承担70%即26613.01元。学校对该部分费用没有异议,但提出新的观点,认为学校已为高某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高某可以通过医保报销部分治疗费用,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无奈之下,高某只得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弋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第一时间审查、审批,再次指派熟悉本案案情、法律关系的唐晨律师继续办理后续赔偿事宜。法援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一方面,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高某报销费用的抗辩理由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唐晨律师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弋江区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26270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很快向高某支付了赔偿金。高某父子特意制作了锦旗,对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的便民高效的服务表示感谢。

法律援助律师提醒,学校举办运动会,本是一件有利于学生增强体质、全面发展的积极活动,但是学校如果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运动器材、场所,导致学生在参与运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则学校方面必须承担未尽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意外事故谁都不愿看到,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全面检查教学、生活、运动、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能够顺利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保障。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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