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拟进行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江晚报 2021-09-01 00:55 大字

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对于完善住宅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出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芜湖市已建成投入使用23部增设电梯,还有6部正在施工中。记者昨日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住建局于近期拟对《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拟修订内容共涉及试行《办法》第一、五、十、十九、二十三、二十六等6条内容。群众比较关注、改动比较大的为第十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本幢或本单元业主增设电梯的意向及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拟修订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造成建筑区划内宅间路线型变化、小区主景观变化、停车位减少或者其他涉及建筑区划内公共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矛盾,经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所以拟将试行《办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内容予以删除,同时规范相关法律术语。对应拟修订的第二十四条内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前业主相应的权力义务及责任由变更后的业主继受。

特别提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住建局。反馈途径:邮箱whzjjzhk@163.com,地址: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2座。联系电话:0553-5905505。记者 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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