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抛掷酱油瓶 这次摊上“大事”了 镜湖区法院受理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本报讯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这一陋习,如同悬在市民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罪自2021年3月1日起作为刑事犯罪罪名予以确定。
近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受理了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从五楼随手抛掷下一个玻璃酱油瓶,将被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2日傍晚,被告人宋某某为图省事,无视公共安全,从其住宅小区的五楼将一玻璃酱油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随后该酱油瓶摔碎在小区人行道边。案发时,恰逢该楼其他住户下楼扔垃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从住宅小区楼上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作为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镜湖区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目前,镜湖区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开庭审理及判决情况。
记者 顾娅
问:高空抛掷酱油瓶未伤人,为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答: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宋某某从居民小区五楼“高空”向着有居民经过的区域扔下玻璃酱油瓶,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符合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了其他犯罪。顾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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