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灭火被烧伤 法院判决受益人补偿10万元

大江晚报 2021-04-14 00:56 大字

同舟共济、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中受益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则着实令人心寒。4月12日,记者从镜湖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特殊的因见义勇为受伤而起的案件。

2019年11月的一天,芜湖市某小区货运门面房发生火灾。家住附近的马某见状立即跑上前去灭火,在灭火过程中,马某被烧伤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半年,马某才伤愈出院。经过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学鉴定,马某的伤情严重,已构成九级伤残。

而让马某感到心寒的是,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他奋力灭火的货运门面房经营者——某物流公司不仅没有派人探望,也一直没有向其表示任何谢意。自己的冒险救火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而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却因为这次事故承受着巨大压力。无奈之下,马某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流公司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物流公司作为货运站点的负责人具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也不能证实物流公司的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马某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损害而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按照见义勇为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者马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最终,法院根据马某所受损失情况、物流公司获益情况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判决物流公司补偿马某十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镜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雷潇表示,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际相互帮扶,法律赋予了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和对受益人的请求补偿权,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让见义勇为者不仅有道德的支持,更有法律的保障。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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