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住,就不用交物业费?
近日,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涉及物业纠纷,为缴纳物业费纠纷维权案。
2020年5月12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于2017年年底购买了芜湖市某住宅小区商品房,刚办完房产证,准备到物业办理一些交付手续时,物业却要求其补缴一年的物业费。消费者认为所缴纳的物业费应当从实际入住之日开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芜湖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已于2019年6月收到交房通知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应自业主收到交付通知书时起算。最终经工作人员耐心和详细的解释,消费者对此表示理解。
近年来,随着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建小区增多,交房之后的物业服务纠纷投诉也明显增多,其中又以物业费相关问题最为突出。物业费,即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本案中,消费者对物业收费的起始时间存在疑问,而根据《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规定,消费者已于2019年6月收到交房通知书,其后并未发生其他导致延迟交房的事由, 故无论消费者实际入住与否,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都应从2019年6月开始起算,该物业公司提出的物业费交付起始时间是合理合规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由此认为“业主没住就没享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因此不应支付物业费”,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 为杭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消保委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物业合同时要详细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费的缴纳、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约定等,以避免纠纷争议,如遇消费纠纷无法协调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苏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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