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李某与吴某某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审法院:三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方慧
二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桂珍
合议庭成员:王桂珍、王利民、鲍迪
关键词:篮球运动、碰撞、赔偿
李某与同伴业余时间相约篮球运动,不慎被同伴碰撞致左眼受伤被评八级伤残,遂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其他六位同伴分担赔偿其70%经济损失。一审按其他同伴不同的自愿补偿数额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不服遂上诉至中院,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其他同伴分担50%的经济损失。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篮球运动是一项群体性对抗体育运动,在近距离攻防运动中难免产生肢体碰撞,原告作为体育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被告的抢球投球行为属于正常的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在本身并无证据证明对方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其他同伴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符合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立法精神。芜湖法院考虑到李某实际困境,支持了其他同伴对其受伤表示的帮助和适度的补偿,体现了团结、友爱,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给予李某一定的司法救助。同时,向其原工作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原单位给予安排适岗工作,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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