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三只松鼠”名誉权纠纷案
案由:名誉权纠纷
一审法院:弋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唐胜
合议庭成员:唐胜、施凯、程婷
二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海军
合议庭成员:李贺、徐海军、鲍迪
关键词:网络平台、三只松鼠、诽谤
2019年11月25日、26日,郑益鸣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新浪网等16个网络平台上发表其撰写的《被“毒”坚果绊倒的三只松鼠》一文,将“三只松鼠”与毒坚果走私案相联系。三只松鼠公司以该文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弋江区法院认定郑益鸣发表的文章内容失实,具有诽谤性,侵犯三只松鼠公司名誉权,判令郑益鸣向三只松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郑益鸣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依法保护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持续创新。“三只松鼠”作为全国首家纯互联网食品品牌企业,企业品牌价值已成为企业财产重要组成部分。芜湖法院依法保护企业法人名誉权,为互联网新业态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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