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主张 变更子女抚养权?

大江晚报 2021-02-25 00:53 大字

咨询:我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生育一女,201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在镜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赵某抚养,我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离婚后赵某将女儿送到老家交给其父母抚养,后赵某又重新组成家庭,对女儿不管不问。今年寒假期间女儿到我这里来,称赵某一直不管她,明确表示想跟随我一起生活,我考虑到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赵某很少管孩子,就与赵某协商将孩子抚养权变更到我这里,由我抚养孩子,但是赵某表示不同意。请问:赵某离婚后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又表示愿意跟随我生活,我可以主张孩子由我抚养吗?

律师解答:你可以主张女儿随你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按照上述规定,赵某离婚后不抚养孩子,将孩子送至老家由父母照料,平常很少过问孩子的日常生活,你女儿已经年满八周岁,现愿随你生活,在你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要求变更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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