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一人死亡 检察机关为何“不起诉”?
本报讯近日,开货车的小石请了假,冒着寒风来到鸠江区检察院,将紧紧攥在手中的一面锦旗递给了检察官,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给他的家庭带来的温暖和希望。日前,记者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故事。
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石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石某立刻下车查看张某伤情,并主动提出送张某去医院检查身体,张某见石某为人忠厚,主动负责,当时自己身体并无大碍,便与石某商量由石某赔偿其500元“私了”。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两人分开5小时后,张某突发呕吐抽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石某在得知张某死亡后,深感自责,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态度诚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谅解协议。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仔细审查后发现,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该起交通事故存在唯一必然因果关系的结果,且被害人与嫌疑人都是忠厚本分之人,石某的赔偿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满足了被害人家属的要求,双方已经达成了谅解协议。
案发时,石某妻子没有工作,家中尚有两名幼儿需要抚养,石某从事运输行业,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石某的驾照被吊销,将会让这个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检察官综合考虑证据情况及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以及社会影响,认为本案不宜提起公诉。在这样的前提下,检察官提出了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将案件上报检委会,经检委会慎重考虑,决定对石某做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在严格遵照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耐心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最终获得被害者家属谅解,挽救了石某的家庭,让这个家庭重新燃起了希望。不起诉,并不是“法外开恩”,而是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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