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法院审结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

芜湖日报 2020-11-12 18: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近日,由经开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经开区法院审结,这是经开区法院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齐某某自2006年9月1日注册“家禽批发中心”,一直从事家禽加工、批发活动。2019年3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家禽批发中心正在使用的脱毛剂(疑似松香固体)和肉鸭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前述脱毛剂和肉鸭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并于同年5月16日向齐某某送达了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其使用的脱毛剂中含有松香酸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脱毛剂对其生产的肉鸭进行加工。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家禽批发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提取、扣押了正在使用的脱毛剂(疑似松香甘油酯冷却物、聚合物)、未使用的脱毛剂(疑似松香甘油酯颗粒)和肉鸭十只。经检测,以上物品中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被告人齐某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0日,共计生产、加工并销售了肉鸭2000只,销售金额约为40000元。芜湖经开区检察院遂指控齐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被告齐某某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危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加工、生产的肉鸭中掺入有毒、有害的松香酸(工业松香),并全部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禁止被告人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被告人齐某某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120000元,并在芜湖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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