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抡锤致人重伤 一时冲动付出获刑代价
本报讯都说“冲动是魔鬼”,这个“魔鬼”伤人更害己。11月10日,记者从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施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赔上医药费不说,还赔上了三年自由。
据镜湖区法院刑庭书记员张琴介绍,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施某某同工友一同在某工地做墙面粉刷。同日中午,被害人燕某同其丈夫许一某、儿子许二某也来到该处安装空调。三人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导致粉刷好的墙面有所损毁。被告人施某某看到后,一时气愤与许一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产生推搡等肢体冲突。
在双方争执中,施某某一时怒起,随手捡起施工现场地面的一把羊角锤,想要击打许一某,推搡中却击中燕某头部,当场导致燕某头部大量出血。随后,施某某手中的羊角锤被在场其他人员夺下。业主见状报警后,施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后,将施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燕某被紧急送医。
经鉴定,被害人燕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 被告人施某某家属已垫付医药费人民币21000元。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使用羊角锤致人头部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目前,被告人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认为,本案系因装修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且被害人一方亦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亦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决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仅因工作相遇,一时小矛盾就情绪激愤,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重伤,同时也使得自己遭受刑罚、自由受限。法官提醒,外出遇事应沉稳,凡事多沟通交流,以免付出冲动的代价,后悔莫及。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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