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汽车换过发动机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

新安晚报 2020-11-06 10:24 大字

本报讯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致使消费者受误导而购买商品,构成欺诈的,应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依法判令某汽车经销商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6年7月,陈先生花费142900元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白色现代轿车。2018年9月,陈先生欲转让该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号与《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等记载的发动机号不符,遂找经销商交涉。经销商答复称,车辆发动机是出厂时更换的,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陈先生遂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经销商对所售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负有法定检查义务,在为陈先生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事项时,也应对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对。经销商称其并不知晓发动机被更换,系单方陈述,事实上经销商有多次机会发现发动机号不一致,故其对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应是明知的。车辆发动机关乎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经销商故意隐瞒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诱使陈先生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故判决经销商退还陈先生购车款142900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428700元。

法官提醒,汽车经销商应当规范自己的销售流程,诚信经营,对所售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有义务进行全面核查。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认定经销商对车辆真实信息是明知的,故意隐瞒消费者的则构成欺诈。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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