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手撕判决书 男子被罚一千元

大江晚报 2020-10-12 00:57 大字

本报讯日前,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向陆某甲送达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陆某甲不满判决结果,当场撕毁民事判决书。因故意毁损法律文书,三山区法院依法对陆某甲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据悉,2018年,陆某甲与陆乙等六人合伙违法采砂,被行政机关处罚叫停后,陆某甲与陆乙将部分采砂设备拖走。后六人就合伙资产达成分割协议,确认陆某甲与陆乙二人拖走的设备由其二人所有。陆某甲认为其分得设备被陆乙私自处置并调换为其他老旧设备,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该案历经两次庭审、现场查验,法院认为陆某甲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陆某甲在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后,认为判决结果有失公正。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说明举证责任规则并告知上诉权利,陆某甲不仅无视劝解,还冲动地当场撕毁民事判决书。陆某甲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经过训诫,陆某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出具悔过书,保证依法维权。三山区法院根据陆某甲认错态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一千元的司法处罚。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文书。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法官提醒,不服判决,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对法律的藐视和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顾娅实习生 徐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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