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用“地笼”网鱼 三山区法院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大江晚报 2020-09-19 00:54 大字

本报讯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9月15日上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系长江干流芜湖段重要支流实施全面禁捕以来三山区法院审理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该案的宣判有效打击和震慑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为切实保护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芜湖市自2020年7月1日起对长江干流芜湖段重要支流实施全面禁捕,暂定禁渔期为十年。余某某、吴某某两夫妻一直以捕鱼为生,2020年7月9日16时许,两人明知芜湖市三山区的漳河干流段处于禁渔期,仍在距澛港大桥漳河闸口1.5公里处河段的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约2公斤,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了两名被告人作案工具11条地笼(尼龙网状、铁圈)。

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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